上海市浦东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
 

退还用血互助金须知

依据: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、沪卫血(99)57号文件。
一、 退还用血互助金条件:
(一)、本市用血公民:
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后七个月内,家庭成员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)在本市献血(还血)的;家庭成员经血站体检均不能献血的或年龄不符合献血要求的。
(二)、外省市用血公民:
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后的七个月内,亲友、家庭成员在本市献血(还血)的。
(三)、公民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后未用血的。
(四)、"多批少用"者退还其不足部分的个人用血互助金。
(五)、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,退还单位交纳的用血互助金。
二、退还用血互助金的手续:
凡符合上述条件,需退还用血互助金必须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(献血办)办理退款手续。
1、携带用血公民身份证及交纳个人用血互助金收据和通知;
2、携带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(交血办);
3、本市用血者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(交血办),如用血公民和献血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,可由所在地派出所(警署)出具证明及复印件(交血办)(夫妻关系可携带结婚证书及复印件)。
4、未用血者或"多批少用"者请携带用血证明(证明上由所在医院血库医师填写未用血或实际用血量并盖章)和出院时医院结帐收据及复印件(交血办)。
三、退还用血互助金时间、地点、电话号码
每周二、五全天
福山路90号4楼血办(上午9:00~11:30、下午1:30~5:00)电话:68755246
川沙镇北城壕路102号2楼血办(上午8:00~11:00、下午1:30~4:30)、
电话:58924794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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