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血须知
依据:《献血法》、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、沪卫血(99)57号文件。
(一)、凡需要临床用血的病人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并填写用
血通知书,经上级医师审批签字,到医院血库登记办理用血手续。
(二)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由医院血库直接供血,并免交用血互助金:
1、本人持无偿献血证及身份证,未曾用血者;
2、外国公民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持有护照、回乡证的;
3、60周岁以上公民持本人身份证的;
(三)、除上述(二)外的病人用血,由病员亲属或本人到区(县)血液管理办公室(献血办)经审批后方可用血。审批用血程序:
1、由医院发给《用血通知书》;
2、本市公民凭《用血通知书》和病员身份证先到病员主管单位盖章,无工作单位的居民、农民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、(乡)镇政府盖章;再到单位献血所在地(无单位者到户口所在地)的区(县)血液管理办公室(献血办)审批盖章。
3、外省市公民凭《用血通知书》和病员身份证到医院就近的区(县)血液管理办公室(献血办)审批盖章。
(四)、急救病人需用血,按先救治后补办手续原则执行。由医院血库代收用血互助金,只收不退,符合退款条件者须到医院所在地的区(县)血液管理办公室(献血办)办理退款。
(五)、交纳用血互助金标准:沪卫(96)第4号通知
名称 计量单位 交纳用血互助金(元)
全血 200ml 600
血浆 100ml 140
血小板 1个单位 570
红细胞悬液 1个单位 560
浦东新区血液管理办公室电话:川沙58924794、福山路687552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