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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
1、 对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。
2、 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,期满后,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3、 产品出口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,期满后,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%以上的,可以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,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%的,按10%的税交纳企业所得税。
4、 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,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;在以上免税期满后,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。
5、 对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,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%的,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6、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7、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的40%税款;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8、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,除原油、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,免征产品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9、 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,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、电、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。
10、凡外商来我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,可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用人权。
11、凡在工业园区办的举办属高新技术项目(须经市科委认定),在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前提下,可允许再延长免交所得税一年。
12、欢迎外国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建办旅游服务、民用住宅开发、基础设施建设、市政建设、信息咨询服务业。实行土地价格从优,有关政策从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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